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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武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武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朱某。申请人:徐某。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某、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某、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朱某一次性付清徐某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7500元整。二、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