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述文,简阳市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昌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