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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缪二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二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446号罪犯缪二喜,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于2006年3月14日以(2006)新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缪二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012年5月减刑1年11个月、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缪二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假释意见书,建议对其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缪二喜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缪二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缪二喜的陈述及罪犯缪二喜的改造���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芜湖市弋江区司法局中山南路街道司法所和该区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有基本生活来源和固定住所并同意对其假释后监督。本院认为,罪犯缪二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已缴纳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二喜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