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黄贤媚与施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贤媚,施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黄贤媚。诉讼代理人张崇超。原审被告:施於。原审原告黄贤媚与原审被告施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决定予以再审,并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温龙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黄贤媚于2014年1月17日以诉讼主体错误等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审原告黄贤媚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并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黄贤媚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审原告黄贤媚负担。审 判 长 程 建审 判 员 潘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培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