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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素贞与苏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素贞,苏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池素贞,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成龙,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灵芝,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素贞与被告苏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素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佳颖人民陪审员  韩小宝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