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素贞与苏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素贞,苏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池素贞,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成龙,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灵芝,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素贞与被告苏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素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佳颖人民陪审员 韩小宝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