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辰龙制药有限公司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辰龙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镜湖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清。委托代理人邹明。被执行人四川辰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法定代表人徐仲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军。委托代理人杨秀明。本院作出的(2008)眉东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辰龙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7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辰龙制药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作出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2014年1月7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中第7项内容为:本协议签订后,有关本院生效判决书强制执行事宜一并了结并结案。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视为该案全部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眉东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