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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向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姜朝辉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朝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向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朝辉,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2012年8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朝辉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7月份,被告人姜朝辉谎称有关系能把焦炭以每吨1300元人民币的高价卖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龙鹏焦化厂,以此骗取被害人田××信任。田××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26日将580吨焦炭(价值人民币754000元)运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并支付姜朝辉40000元人民币的运费。姜朝辉将580吨焦炭以低价卖给散户卖得人民币540000元。作案后,赃物销赃得款被被告人姜朝辉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和归还欠款。2、2011年9月份,被告人姜朝辉谎称能找到于××帮忙以一百万元买到三百万元的原煤做加工为由,以此骗取被害人田××信任,2011年10月1日,田××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农村信用社、前进区农业银行先后三次共计为姜朝辉汇款人民币950000元。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姜朝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生活花销。3、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姜朝辉向被害人田××借30000元人民币,田××让其朋友白××谎称是他借给姜朝辉的,2012年2月12日田××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农村信用社给姜朝辉汇款30000元人民币。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被告人姜朝辉谎称在三亚为田××定了一套住房,已经交了4万元的定金,让田××先将钱还给白××,田××信以为真,于2012年3月份在辽宁省鲅鱼圈区再次交给姜朝辉10000元人民币。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姜朝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生活花销。综上,被告人姜朝辉共实施诈骗犯罪3起,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784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姜朝辉于2012年8月3日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对上述指控事实的证人于××等人证言,被害人田××陈述,被告人姜朝辉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姜朝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姜朝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姜朝辉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朝辉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关于量刑,被告人姜朝辉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1年7月份,被告人姜朝辉谎称有关系能把焦炭以每吨人民币1300元的高价卖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龙鹏焦化厂,以此骗取被害人田××信任。田××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26日将580吨焦炭(价值人民币754000元)运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并支付姜朝辉40000元人民币的运费。姜朝辉将580吨焦炭以低价卖给散户,卖得人民币540000元。作案后,赃物销赃得款被被告人姜朝辉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和归还欠款。2、2011年9月份,被告人姜朝辉谎称能找到于××帮忙以一百万元买到三百万元的原煤做加工原料为由,以此骗取被害人田××信任。2011年10月1日,田××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农村信用社、前进区农业银行先后三次共计为姜朝辉汇款人民币950000元。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姜朝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生活花销。3、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姜朝辉向被害人田××借30000元人民币,田××让其朋友白××谎称是他借给姜朝辉的。2012年2月12日田××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农村信用社给姜朝辉汇款人民币30000元。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被告人姜朝辉谎称在三亚为田××定了一套住房,已经交了人民币40000元的定金,让田××先将钱还给白××。田××信以为真,于2012年3月份在辽宁省鲅鱼圈区再次交给姜朝辉10000元人民币。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姜朝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生活花销。综上,被告人姜朝辉共实施诈骗犯罪3起,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784000元。2012年8月3日,被告人姜朝辉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于××证言证实,2011年姜朝辉没有找过他为姜朝辉厂子办理进原煤的事,他也没能力办理进原煤的事。2、证人常×证言证实,2011年7月,姜朝辉在她家经营的富源木材厂院内存放了一批焦炭,后来陆陆续续都拉走了。3、证人姜×证言证实,他系姜朝辉的侄子,姜朝辉曾经多次用他的银行卡进行转帐和存取款。4、证人白××证言证实,2011年9月,田××通过他向小额贷款公司借了100万元,说是同姜朝辉合伙进煤。2012年2月,他与田××在一起吃饭,姜朝辉给田××打电话要借30000元钱,田××就以他的名义借给姜朝辉30000元钱。5、证人万××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姜朝辉没同她说给他们进300万元煤的事,也没有还她80万元钱。6、被害人田××陈述证实,2011年7月,鹤岗焦化厂给了她一批焦炭抵帐,姜朝辉说能将这批焦炭以每吨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到七台河龙鹏焦化厂。她就于同年7月25日、26日将650吨焦炭发给姜朝辉,并给姜朝辉拿了40000元运费。姜朝辉到后来也没有给她卖焦炭的钱。2011年9月末,姜朝辉同她说拿出100万元通过于××能进300万元的煤,同年10月她陆续给姜朝辉汇去95万元。到后来姜朝辉也没有还给她钱。2012年2月,姜朝辉又向她借30000元钱,说是给她在三亚订了一个房子,先交40000元定金。同年3月她又给姜朝辉10000元钱。到后来姜朝辉也没有还给她钱。7、被告人姜朝辉供述证实,2011年7月,田××说鹤岗焦化厂给了一批焦炭抵帐,她就说能将这批焦炭以每吨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到七台河龙鹏焦化厂。田××就于同年7月末给她发了580吨焦炭,并给她拿了40000元运费。她就将这批焦炭低价卖给了散户,共卖54万元。她把这些钱用于生意周转和归还欠款,始终没有还给田××。2011年10月,她同田××说拿出100万元通过于××能进300万元的煤,后来田××给她汇去95万元。她拿这些钱用于还个人欠款和生活花销。2012年2月,她向白××借了30000元钱。到期后没还上,她就骗田××说给田××在三亚订了一个房子,先交40000元定金,让田××先还给白××30000元钱。同年3月田××又给她10000元钱。她没有给田××在三亚订房子,而是把这钱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生活花销。8、被告人姜朝辉给被害人田××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人姜朝辉多次向被害人借款诈骗钱财。9、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查询单证实,被害人田××多次给被告人姜朝辉汇款。10、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姜朝辉诈骗被害人田××的焦炭共价值人民币75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朝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朝辉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姜朝辉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朝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先行羁押的41天已扣除)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纪忠人民陪审员  刘艳人民陪审员  韩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解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