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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贺根让与杨嘉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根让,杨嘉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贺根让,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嘉昌,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成义,男,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根让与被告杨嘉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根让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根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根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0元(原告已预交),减收6000元后,共计76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根让负担。审 判 长 刘 席代理审判员 胡 璞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