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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谯振华与沈祖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振华,沈祖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谯振华,男,63岁。被告沈祖平,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谯振华与被告沈祖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谯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40元,由原告谯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