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州盖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盖凤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盖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王可乐村南。被执行人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新执行员 韩军执行员 田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