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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2846号原告谭某某。被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敦学,男。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星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地址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姚联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斌、蒲小聪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敦学到庭参加了应诉。本院在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中,原告谭某某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联春人民陪审员  熊 斌人民陪审员  蒲小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