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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褚少华与全俊英、张根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少华,全俊英,张根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褚少华,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全俊英,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张根栓,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3)磴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全俊英,张根栓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及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宏祥执行员  史培雄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