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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木全,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祖凤,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47251.4元及违约金24725.1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69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发现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福州台江���行×××账户内的元存款,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也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融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福州农村商业银行五一支行×××账户内的元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三辆汽车,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上述执行款的分配。本院依法于2014年1月8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现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