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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仲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利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徐利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仲审字第7号申请人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1号D座。法定代表负责人王周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玮,女,汉族,1978年10月14日生,该公司人事助理。被申请人徐利明,男,汉族,1959年4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清龙(徐利明之子),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生。申请人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物业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利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宁鼓劳人仲案字(2013)第86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北方物业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方物业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方物业南京分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方物业南京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毕艳红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光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