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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唐兰英与詹庆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兰英,詹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唐兰英,居民。申请人詹庆新,居民。申请人唐兰英、詹庆新因离婚纠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二人在枣阳市民政局主持下达成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协议。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杨修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自愿协商离婚,并在枣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于2013年3月7日在民政局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位于枣阳市大西街棉花巷的单元两套,其中四楼一套归男方,三楼一套归女方,存款4万元归女方所有。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子女抚养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负有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