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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何永升与焦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升,焦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升,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焦延峰,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何永升与焦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咸秦民初字第00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息自2004年8月11日起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核算至还清款时止)。承担诉讼费2710元、执行费72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经济困难,分期还款,现2013年度案件款已执行完毕,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