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保字第0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建成、李喜梅与被申请人薛鹏飞、长葛市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字第01161-1号申请人:蔡建成,男,汉族。申请人:李喜梅,女,汉族。被申请人:薛鹏飞,男,汉族。被申请人:长葛市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钟繇大道南段西侧。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保字第011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薛鹏飞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长葛市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马自达牌)豫KMJ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鹏飞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长葛市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马自达牌)豫KMJ8**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