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罗世芬、郑燕莉与罗世贤等4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芬,郑燕莉,罗世贤,罗横盛,罗昶盛,罗鼎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罗世芬,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郑燕莉,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罗世贤,男,194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罗横盛,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罗昶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罗鼎盛,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依据我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云罗法船民初字第52号及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世贤、罗横盛、罗昶盛、罗鼎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世贤、罗横盛、罗昶盛、罗鼎盛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世贤、罗鼎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定市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户名:罗世贤,账号:××××××;户名:罗鼎盛,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罗世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定市支行账户(户名:罗世贤,账号:××××××)内的存款在7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对被执行人罗鼎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定市支行账户(户名:罗鼎盛,账号:××××××)内的存款在7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