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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朝利与被申请人谭勇,周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朝利,谭勇,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刘朝利,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谭勇,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周莉,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刘朝利因与被申请人谭勇、周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勇、周莉价值89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被申请人谭勇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周莉、谭勇及案外人谭俊熙、谭倩四人共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申请人刘朝利已提供个人名下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朝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刘朝利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刘朝利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谭勇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四、查封登记在周莉、谭勇、谭俊熙、谭倩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诉前财产保全费499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竹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