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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郊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中都提供了各自委托的对皖S×××××/S0723号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一审法院采信了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评估鉴定,但并未详细说明理由,该采信依据不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各自是否正确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义务?三、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时提供了亳州市赵坤汽修厂的维修费用发票,发票系事故发生后在2012年3月20日补开,未提供维修清单。二审经勘查皖S×××××/S0723号车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车辆驾驶室总成、主车大梁、轮胎等是否更换及更换价值提出异议。因此,对皖S×××××/S0723号车辆更换的驾驶室总成是否为本案争议保险事故发生后所更换?价格多少?主车大梁、轮胎等是否进行了维修更换?更换后的部件残值?以上问题请一审法院重审时予以查清。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提供的评估鉴定,车辆估损总值相差悬殊,可通知该两份评估鉴定的评估人员到庭,说明作出评估车辆估损总值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佘朝霞审  判  员  郑彩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