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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大华与陕西淇奥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华,陕西淇奥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吴大华,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省××县××镇××村××组。被告陕西淇奥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中兴路147号。法定代表人丁心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华诉被告陕西淇奥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大华承担。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