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寅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