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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寅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