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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崔宁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229号罪犯崔宁宁,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因抢劫罪经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以(2011)宝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一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崔宁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崔宁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尤其是在缝纫车间,能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技能,为提高生产速度和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能主动加班加点,帮助他犯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十二个,其中单项奖励33分。二〇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十二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宁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宁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宁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