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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尧刚与周福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尧刚,周福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李尧刚,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周福有,男,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尧刚诉被告周福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荥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书,对肇事车辆豫A67X**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现被告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豫A67X**小型客车的保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A67X**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