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兴某、罗某林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罗兴某,罗某林,梁某某,罗某,罗某琴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罗兴某。被告罗某林。被告梁某某。被告罗某。被告罗某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罗兴某、罗某林、梁某某、罗某、罗某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