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俞德荣诉自贡第二电瓷厂劳动争议一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德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474号起诉人俞德荣。2014年1月16日,本院收到俞德荣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自己从1983年5月1日应聘到被起诉人之一自贡第二电瓷厂上班至2013年3月15日止,被起诉人未与起诉人订立劳动合同。被起诉人于2013年3月8日召开征地改制清盘大会宣布企业解散,鼓励起诉人自谋生计却长期不给起诉人安排工作,也不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起诉人认为自贡第二电瓷厂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请求本院受理其起诉自贡第二电瓷厂、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荣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案并依法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3年4月27日向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4月28日荣县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荣劳仲不字(2013)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1996年11月26日解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故起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15天的起诉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俞德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