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雷春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1476号罪犯雷某,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雷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雷某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