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知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代仁军与张景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仁军,张景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177号原告代仁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梨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仙凤。被告张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仁军与被告张景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仁军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仁军依法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仁军负担。审 判 长 林青青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