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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马敬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敬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284号罪犯马敬俊,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回族,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新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敬俊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豫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刑事判决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7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11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2月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敬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9月24日时许,被告人马敬俊因住房问题与邻居王某甲产生矛盾,在院内听到王某甲的哥哥叫骂,即与王某乙口角,并拿起尖刀,铁锨前往王某甲家,在王某甲家门口,与王某乙、王某乙之父王富贵发生殴斗,当打斗至王某甲家门前南侧豆地时,被告人马敬俊持尖刀刺中王某乙胸部至王死亡。罪犯马敬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6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敬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敬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