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板民初字第0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温祥朋与温祥干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祥朋,温祥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板民初字第0406号原告温祥朋。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祥干。委托代理人焦庆松,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祥朋与被告温祥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祥朋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祥朋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祥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祥朋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关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