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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李某某(深圳市南山区某粉面店)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美,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李某某(深圳市南山区某粉面店),男,汉族,1952年10月7日出生,系深圳市南山区某粉面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南环水罚(2013)11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深南环水罚(2013)11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何 茜代理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