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存喜、吴玉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存喜,吴玉进,崔日祥,吴汉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凤根、陈锦顺。被告戴存喜。被告吴玉进。被告崔日祥。被告吴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存喜、吴玉进、崔日祥、吴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戴存喜、吴玉进、崔日祥、吴汉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存喜、吴玉进、崔日祥、吴汉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