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蔡连贵、刘维珠与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贵,刘维珠,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蔡连贵,男,195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刘维珠,女,195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5幢105号。法定代表人:林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连贵、刘维珠与被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学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