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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何红梅与王顺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梅,王顺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何红梅,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万州区王牌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印(何红梅之夫),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万州区王牌路。被告王顺权,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万州区龙沙镇沙包村11组,现住万州区山湾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梅与被告王顺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梅撤回对被告王顺权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应收80元,由原告何红梅负担(已收原告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70元)。原告交纳的诉讼保全费1520元,因未实施保全,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