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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贾晓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贾晓亮,耿海舰,纪付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864-9。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志成,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被告贾晓亮,男,1985年7月9日出生。被告耿海舰,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被告纪付彬,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贾晓亮、耿海舰、纪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章 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