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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特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金榜申请李翠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特字第3060号申请人李XX,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XX,女,1960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XX,女,1935年7月25日出生,申请人李XX要求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XX称:其姐李XX属于先天重度残疾,全身瘫痪,终日卧病在床,随着年龄增长,不仅病情加重且头脑已经不清楚,表现为胡言乱语,基本思维能力丧失,为保护李XX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认定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李XX为李XX的监护人。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李XX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李XX临床诊断精神发育迟滞,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李XX之母孙XX、李XX之弟李金虎均表示李XX之父李XX已死亡、李XX无配偶子女,均同意李XX担任李XX之监护人。2014年1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砖角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指定李XX为李XX之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XX为李XX的监护人。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