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文志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88号罪犯陈文志,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水城县化乐乡吹聋村吹聋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06年8月14日从贵阳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6月23日至2029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志在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