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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马道军与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道军,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马道军。法定代理人:王少平(原告马道军妻子)。委托代理人:王怀龙,安徽省凤阳县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崔广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功,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冬梅,该局社会保障科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道军诉被告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马道军的委托代理人王怀龙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道军委托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道军负担。审 判 长  徐家俭审 判 员  陈明霞人民陪审员  甄元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