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徐道辉与上海大渡河路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道辉,上海大渡河路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道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大渡河路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海。委托代理人江卫,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银凯,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道辉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大渡河路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渡河路建材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道辉申请再审称,大渡河路建材市场自2013年6月16日起切断涉讼房屋内的水电,导致其无法经营,无法支付租金,原审法院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对本案依法重审。被申请人大渡河路建材市场辩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至2013年6月14日已届满,徐道辉理应按期搬迁,本案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依法有效,要求驳回徐道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现经审查查明,原一审法院对本案双方进行调解后,徐道辉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故可认定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徐道辉以涉讼房屋曾有切断水电的情况而认为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再审申请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徐道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道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峰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戚雯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