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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南通永达碳制品有限公司、陈达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某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223号申请人:南通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申请人南通某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400051/2063036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8月14日、出票金额19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门新沛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江门新沛利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通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