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瓯市新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国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新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郑国铿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建瓯市新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生被告郑国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新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国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瓯市新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瓯市新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瓯市新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