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朱建宁与李三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宁,李三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30号原告朱建宁,男,50岁。被告李三仔,男,58岁。原告朱建宁与被告李三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庆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三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宁诉称,2004年2月25日被告李三仔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3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份。原告借钱给被告李三仔后,被告李三仔于2012年1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三仔一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三仔偿还借款本金13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三仔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李三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12年1月7日被告李三仔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张,证明其所述事实。经审查,借条载明“本人李三仔,因合法经营需要,于2004年2月25日向朱建宁借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元整,借款利息以月息3分计算,保证于2012年1月份还清。此据,借款人李三仔,2012年1月7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2004年2月25日原告借款13300元给被告李三仔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被告李三仔,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3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对借款约定了利息,属有息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超出了上述规定限额,但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的请求,与上述规定相符,应予支持。被告李三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三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建宁借款本金13300元,并支付自2004年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被告李三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建宁县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福建省建宁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建宁县金库监交机关:建宁县人民法院预算科目名称:诉讼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