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2012年5月1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怀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蔡某在三门县海游叶家村开设赌场十余天,后又伙同谢邦井(已判决)在同一地点开设赌场十余天。期间,招引张某、杨某、陈某等赌博人员以扑克牌“三十二张”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蔡某分得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谢邦井的供述、证人张某、陈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良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