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密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白海军诉杨太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军,杨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白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太安,男,汉族。白海军诉杨太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工资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偿还本案工资款本金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债务本金履行完毕,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