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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马庆丰与吴群勇、朱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丰,吴群勇,朱寿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马庆丰,居民。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群勇,居民。被告朱寿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丰与被告吴群勇、朱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庆丰于2014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马庆丰负担(原告已预交,剩余部分由本院依法退回)。审 判 长  胡月华代理审判员  袁满斌人民陪审员  钱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伟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