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胜辉与朱晓玲、漳州市鑫信宇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辉,朱晓玲,漳州市鑫信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胜辉,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郑耀辉,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真,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晓玲,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鑫信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胜辉与被执行人朱晓玲、漳州市鑫信宇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6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原 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