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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登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铁强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登字第102号申请人:李铁强,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铁强因与“富升工1”轮船舶所有人舟山市富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富升工1”轮享有的海事债权人民币14000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欠薪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铁强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李铁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