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与王崇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王崇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原湖北襄樊环宇实业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崇德,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崇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青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力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