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于井才与闵美萍,唐烈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井才,闵美萍,唐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于井才,男,汉族。被执行人闵美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唐烈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于井才与被执行人闵美萍、唐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东灶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闵美萍存款74900元,被执行人闵美萍丈夫给付5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灶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其良审 判 员 朱 江审 判 员 滕长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