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坚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通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坚某某,男,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坚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文武、被告人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1990年以来,被告人坚某某非法持有自制土枪一支,农闲时用于打猎。经鉴定:该抢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物证枪支、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坚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坚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蒙润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